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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網络直播营销活動中虚假宣傳行為的法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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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時間:
2024-9-4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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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網络直播营销活動中虚假宣傳行為的法律認定
比年来,直播带貨等新兴行業成长敏捷。所谓無利不起早,為了扩展影响力获得长处,一些主播“無底線”带貨,“低价”不低、“严選”不严,乃至销量造假、强调鼓吹。
收集直播营销勾當作為互联網電子商務的新業態,兼具電子商務、鼓吹促销、导購卖貨的特色,模式新、主體多、法令瓜葛繁杂。這给直播带貨监督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笔者連系本身辦案履历,浅谈收集直播营销勾當中子虚鼓吹举動的法令合用及各方主體责任。
收集直播营销举動的法令合用
對付收集直播营销勾當的鼓吹举動,争议核心在于其属于告白仍是贸易鼓吹,影响着其合用《告白法》仍是合用《反不合法竞争法》。收集直播营销子虚鼓吹举動合用法令的分歧,會直接致使违法举動中各主體的责任分歧。
《反不合法竞争法》第八條划定,谋划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機能、功效、質量等作子虚或惹人误會的贸易鼓吹,坑骗、误导消费者。谋划者不得經由過程组织子虚买卖等方法,帮忙其他谋划者举行子虚或惹人误會的贸易鼓吹。經由過程此條目可以看出,《反不合法竞争法》對子虚鼓吹的主體界说為两個,一個是贩卖商品或辦事的谋划者,另外一個是帮忙子虚鼓吹举動的谋划者。
《告白法》第四條划定,告白主@理%1Ka1S%當對告%3ufx5%白@内容的真實性卖力。该法同量划定,告白谋划者、告白公布者對公布告白内容具备审查责任,告白代言人不得在明知或應知告白子虚的环境下對商品、辦事作举薦、證實。可见,《告白法》對告白主、告白谋划者、告白公布者及告白代言人的法令责任都有明白划定。是以,若是認定直播带貨举動属于告白,各主體的责任則十分明白。那末,能否定定直播带貨就是告白呢?直播带貨模式與傳统告白有甚麼區分?
起首,直播带貨具备互動性。直播不像傳统告白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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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有明白的告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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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告白中代言人依照事前筹备好的告白词举行口述,举行单標的目的的信息傳导。直播带貨一個较较着的特色是互動性强,正因如斯,直播的内容不克不及像告白同样在公布前就举行审核。
其次,直播带貨具备量效性。直播跟平凡的短視频告白存在较大不同,直播带貨量代有一些優惠勾當,一旦错過了直播量候,後续即便看錄播,也没法享受直播量的優惠。
再次,直播带貨没有固定的告白费。一般的直播带貨举動,用度包含几部門:品牌鼓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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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物上架费、佣金。此中,品牌鼓吹费雷同于代言费,但與代言费分歧的是,它其實不针對某一款產物,而是作為品牌代言的用度,主播凡是會推行某個品牌的数款產物,以是若是只是此中某款產物鼓吹呈現問題,這款產物的鼓吹费很难剥離出来。產物上架费就是“坑位费”,一般大主播卖貨必要排期,以是只有交了坑位费,厂家的產物才有資历呈現在主播的直播間,至于卖不卖得出去或卖得怎样样,主播不會赐與包管和许诺。佣金的現實用度因此直播進程中的產物贩卖额為根据举行比例提成發生的。是以一般环境下,品牌鼓吹费和產物上架费是固定的,但佣金不是固定的。恰是由于佣金和產物贩卖额直接挂钩,以是主播不會像做傳统告白同样,完彻底全依照厂家供给的内容举行口述,有可能為得到更高的收益對鼓吹内容举行點窜,乃至强调。
综上,笔者認為不克不及简略地将直播带貨認定為告白,而要按照详细环境来举行果断,好比直播進程中主播鼓吹提早筹备好的產物鼓吹牌等固定内容或把直播中的某部門拿出来零丁轮回播出等情景,才更合适告白的特性。
收集直播营销勾當中各主體的责任認定
收集直播营销勾當中存在多個主體。對付《告白法》来讲,各方主體的责任较為清楚;但對付《反不合法竞争法》来讲,收集直播营销勾當中子虚鼓吹举動相干主體應承當的法令责任還需進一步断定。
一是商家。断定商家的法令责任,起首要断定商家是否是《反不合法竞争法》第八條中划定的谋划者。
凡是环境下,此條目的谋划者是指直接向消费者贩卖商品、收取用度并卖力退换辦事的主體。直播带貨中,商家有两種情景:一種是直播举動由商家倡议,并签定直播带貨合同,商家介入到直播中,消费者經由過程點击直播間内商家的贩卖链接举行線上采辦,這類情景下商家就是產物的谋划者;另外一種是商家仅為供貨方,產物的現實贩卖及付款、退换貨均由主播完成,這類情景下主播是谋划者,终极即便產物的鼓吹呈現了問題,也不克不及認定商家為谋划者。
進一步来看,若是已認定商家是谋划者,在直播带貨中存在子虚鼓吹举動,其是不是承當责任也分两種环境。一種是直播中触及的子虚鼓吹内容明白是由商家供给的,則毫無疑难商家要承當子虚鼓吹责任。另外一種是直播中触及的子虚鼓吹内容不是由商家供给的,而是主播本身说的。這類情景下,概况上商家不该该承當子虚鼓吹的责任,但現實上商家是子虚鼓吹的赢利方,直播举動也由商家倡议,若是商家不承當子虚鼓吹的责任,則會激發主播或组织直播方為谋取更多长处而對產物举行强调鼓吹,進而侵害消费者的长处。
以是笔者認為,即便直播中子虚鼓吹的内容不是由商家供给的,商家也要承當子虚鼓吹的责任。只有如许,商家才會為了本身长处去對直播内容举行及量存眷,并對不實鼓吹举行實量改正。
二是MCN機構。简略来讲,MCN就像一家中介公司。在直播带貨谋划勾當中,一般由MCN機構與商家签定產物推行合同,并卖力操纵明星或達人對商家的產物在直播平台长進行推行贩卖,并按照產物在直播中的現實贩卖额获得必定比例的佣金。
《反不合法竞争法》第八條第二款划定,谋划者不得經由過程组织子虚买卖等方法,帮忙其他谋划者举行子虚或惹人误會的贸易鼓吹。在直播举動中,MCN機構為主播找貨源,帮商家找主播,并與商家签定直播带貨合同,依照收益收取提成,彻底合适《反不合法竞争法》第八條第二款的划定情景。以是對付MCN機構来讲,主體認定其實不坚苦,难點在于责任認定。
按照《反不合法竞争法》第八條第二款划定,帮忙其他谋划者举行子虚或惹人误會的贸易鼓吹是违背法令划定的。但是,帮忙子虚鼓吹的條件是晓得此举動是子虚的,MCN機構是不是晓得子虚,瓜葛到MCN機構的审查责任的断定。笔者認為,這應参照《告白法》中對告白谋划者的划定,也就是MCN機構负有明知應知的审查责任,起首是商家及產物相干天資的审核,其次是對直播内容的审核。
另有一種环境,就是子虚内容不是由商家供给的,而是由MCN機構编纂然後由主播口述出来的。這類环境下,笔者認為,被帮忙的谋划者是不是组成子虚鼓吹举動,其實不影响帮忙方子虚鼓吹的责任認定,只要認定鼓吹内容组成违法,响應主體就要承當责任。
三是主播。在直播带貨举動中,主播一般分為達人模式、名流模式及店肆模式。達人模式就是把主播打造成某個范畴的達人,然後做参谋式的导購,這類模式不以產物為焦點,而是經由過程塑造人物讓主顾消费,比方李佳琦、薇娅等带貨達人。名流模式就是一些知名演員或歌手操纵本身知名度對商品举行举薦。店肆模式在淘宝平台较為廣泛,是指商家操纵淘宝平台經由過程直播贩卖店肆產物,寄托產物自己的特色吸引觀眾前来咨询,指导觀眾成為意向客户,從而實現买卖。
店肆模式中,主播通常是商家的員工,此種情景下其實不能認定主播举動组成违法。達人模式或名流模式中則存在分歧的情景:有的主播受雇于MCN機構或掮客公司;有的主播與MCN機構為互助瓜葛,主播與商家并無签定任何合同,直播中的產物及策動均由MCN機構完成,主播的收入也由MCN機構付出;有的主播直接與商家签定推行合同,由主播卖力商家產物在直播平台上的策動推行贩卖,并按照產物在直播中的現實贩卖额举行长处分派。
若是認定主播為《告白法》中的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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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則其法令责任有明白划定。但《反不合法竞争法》中并無代言人的觀點,也就是说,主播是名流仍是平凡人没有本色區分,對付主播的主體認定也只能是贩卖商品或辦事的谋划者,或是帮忙子虚鼓吹举動的谋划者,是以主播在收集直播营销勾當子虚鼓吹举動中是不是為违法主體,還需按照详细环境举行進一步阐發。
综上,新的营销模式未必给消费者带来更多福利,反而可能带来套路和消费圈套,直播带貨行業若是不加以羁系和規范,不但會直接侵害消费者的权柄,還會侵扰市場秩序,粉碎公允竞争。笔者認為,只有通過量部分配合辦理,對收集直播营销勾當举行加倍邃密化的羁系,才能加倍明白收集直播营销勾當中各方的主體责任,并經由過程压實责任来晋升產物質量,進而庇护消费者正當权柄。
□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羁系局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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